固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的部门、组织、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有可能对司法施加压力,对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必须抵制和消除。
这种不科学性、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就是一种高代价性。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追求集约型的经济发展,以环境和人文为代价的经济增长必将损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远目标。
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依据自己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必须修正增长一边倒的方针,走低代价发展之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辉煌文明史并正在迅速崛起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将通过什么再次对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呢?是通过我们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吗?这可能是必要的,但绝不是主要的。换言之,尚处在形成和发展当中的中国模式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主要特征,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世界范围内的生态化或绿化趋势。因此,在对中国模式的理解和把握中,必须要有一种宏大时空的世界眼光,即我们必须修正增长一边倒的方针,认真地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实现由传统的高代价发展向科学的低代价发展的战略性转变,通过能解决自身及当今人类所面临的重大发展问题的低代价发展模式来实现崛起,来对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并赢得别人对我们的称颂和尊敬。
(俞可平,2006)中国模式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正确处理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共识:中国模式是一种科学的低代价发展模式,中国的和平崛起应当走科学的低代价发展之路。可转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缺失,岂不又痛在法官心上。
但中国律师从整体上看,毕竟常怀奋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机,坚毅地克服着前路的艰难险阻,成长为推进民主、实现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张:律师而今14万之众,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中国律师对客户的偏袒尽管不必像布鲁厄姆勋爵主张的那么绝对,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即自己的客户。这样的定位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两者缔结攻守同盟的权利。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维护律师特有的身份定位和职业伦理,而决不能故意采取抹黑律师的手段达到政治目的。李庄案即将进入上诉审阶段。要把不惜任何代价、甘冒任何危险并采取一切手段和办法解救客户作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义务。无疑,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
黑社会势力的伸张构成对国家秩序的挑战,所以重庆当局发动了打黑运动。中国的文化传统本来就没有适宜法律职业成长的土壤。运动式执法构成对程序正义的挑战,因而需要加强律师的作用以防止矫枉过正乃至冤案的发生。其标志就是辩护者无所畏惧,且本案处理不被政治和政策所左右的审判独立。
但愿李庄案的终审判决会给全中国乃至全世界一个郑重承诺:个人权利的确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果真如此,倒真算得上坏事变好事的一个典型实例。
律师应该恪守这样的行为准则——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但决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在某种意义上,不妨将李庄案看作一场制度的博弈。
但毫无疑问,就职守属性而言,律师是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客户利益去顾全大局。紧接着律师与警察对峙的构图被不断涂改,出现了律师对疑犯、律师对舆论、律师对检察官、律师对法官等一系列演变版本。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需要律师有那么一点为客户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的胆识,哪怕得罪当地权势,哪怕在打黑运动期间,哪怕碰到被龚刚模这样的客户反咬一口的咄咄怪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客户串通一气,通过玩弄法律条款的方式损害国家秩序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毋庸讳言,现阶段中国律师当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些过度的逐利行径和暗盘交易在不同程度上贬损了其形象,需要矫正。其理由正如马克斯·韦伯早就指出的那样:律师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并具有依赖于不稳定的社会评价的私人开业者的属性,因此倾向于扮演代表无权无势者、维护法定平等性的角色。
(载《新世纪周刊》第323期)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李庄案 。因为这个壁垒一旦坍塌,侵权现象就将在社会中四处横行,最终将危及国家根基。
1957年反右运动,律师因为坏人辩护而首当其冲,造成刑事辩护制度的20年空白,以致于1979年重建时很多人心有余悸、不愿归队。在这场制度博弈的过程中,似乎律师的整体形象或多或少妖魔化了,刑事辩护制度也或多或少形骸化了。
否则在2010年这个标志性时点上的每一记法槌,都会敲响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丧钟。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中国律师的规模和作用终于有了明显的增大,这种局面值得整个社会倍加珍惜。
李庄案无论真相如何,都给了我们一次沉重的教训,即:律师倘若不自爱、在操守方面授人口实,根本就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活动,更遑论享有自由和自治的特权。这么说并不是要排除对这个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而是要强调我们也决不能容忍司法机关采取违法的手段对他进行追究,不能苟同一般群众对辩护权的偏见,更不能承认专案组统一钳制涉黑案件辩护人员的土政策。因此,公诉人对李庄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的指责是荒唐无稽的。这也意味着,要实现司法为民的理想,就要不断加强律师在反映和组织民意方面的功能,而不应反其道而行。
该案的有罪判决,在不经意间削弱了权利与正义的屏障。律师的出现构成对警察权力的挑战,于是出现了专案人员监督律师活动的现象。
正因为中国社会缺乏对律师的信赖和尊重,中国的律师则必须更加严格自律。如果随着李庄案的具体情节在今后的上诉和申诉过程中进一步曝光,随着此案引发的律师为权利而斗争的烈火不断向上攀升、向四周蔓延,中国司法的黑箱或许会在律师的集体抗争中逐步解体,司法界的黑影或能一点一点被驱逐、被吞噬。
综观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清楚地看到,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是怎样被定性的。因而律师业越是收益良好,就越要珍惜社会形象,严防伦理水准下降。
因此,《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经不起正当性检验的。李庄的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但八个证人全不出庭,证言和讯问笔录存在诸多漏洞,回避和异地审理的几次请求都统统被驳回,这样的庭审也让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可能。律师与警察利用囚徒困境进行较量,为涉黑疑犯提供了可乘之机,结果发生了龚刚模为减刑而反咬自己辩护人,导致律师反坐其罪的奇事。然而一幕大戏刚开演,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律师与警察利用囚徒困境进行较量,为涉黑疑犯提供了可乘之机,结果发生了龚刚模为减刑而反咬自己辩护人,导致律师反坐其罪的奇事。要把不惜任何代价、甘冒任何危险并采取一切手段和办法解救客户作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义务。
这也意味着,要实现司法为民的理想,就要不断加强律师在反映和组织民意方面的功能,而不应反其道而行。因为这个壁垒一旦坍塌,侵权现象就将在社会中四处横行,最终将危及国家根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客户串通一气,通过玩弄法律条款的方式损害国家秩序或社会的公共利益。然而一幕大戏刚开演,下结论还为时尚早。